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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执字第171号

利伟强与河源市唯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利伟强,河源市唯真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02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利伟强,男。被执行人河源市唯真房地产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账户余额足够于偿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源市唯真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新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