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02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利伟强,男。被执行人河源市唯真房地产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账户余额足够于偿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源市唯真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新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