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杨邦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在本案申请执行前书面同意将本案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并且不再向本案被执行人主张债权,故本案不能再继续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震
代理
审判员 冯伟杰
代理
审判员 魏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方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