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07号原告湘潭市长城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石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宾麒麟,经理。被告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刘景。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长城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3日,原告湘潭市长城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长城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减半收取350元,原告湘潭市长城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勇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冯雅琪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