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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3857号

周乐云与宋金德、龚根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乐云,宋金德,龚根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857号原告周乐云,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华,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金德,男,汉族,1961年9月26日生。被告龚根保,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乐云与被告宋金德、龚根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乐云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乐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零六元,减半收取七千八百零三元,由原告周乐云承担。

审 判 长  常 航

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

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