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17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黄波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袁再军。
被执行人:张小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执恢字第17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袁再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6年1月29日22时,买受人余姚品银金属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81000280277)以5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2016年2月1日,买受人余姚品银金属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车牌号为浙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厂牌型号:吉奥牌GA6461KE4)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余姚品银金属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姚品银金属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余姚品银金属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余姚品银金属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