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4435号

李印权与李印甫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印权,李印甫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435号原告李印权,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委托代理人:杜建国,郯城天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印甫,南,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印权与被告李印甫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