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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160号

沈典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10-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沈典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160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典兰,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6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典兰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典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沈典兰窜至孝昌县沈某家田地,将田内种植的2棵高档苗木龟甲冬青挖至自家院内种植。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沈典兰再次窜至沈某家田地,将田内种植的1棵高档苗木龟甲冬青挖至自家院内种植。经孝昌县物价局价格鉴定,3棵龟甲冬青树共计价值23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价格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书面请求、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典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沈典兰在三个月至四个月以内量刑。 对此指控,被告人沈典兰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辩称其于2012年盗窃的龟甲冬青苗木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育,其价值增加,对2棵树的鉴定价值过高,且其在盗挖沈某的2棵龟甲冬青苗木后告诉过沈某。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沈典兰窜至孝昌县沈某家田地,将田内种植的2棵高档苗木龟甲冬青挖至自家院内种植。经孝昌县物价局价格鉴定,2棵龟甲冬青苗木共计价值1100元。 2、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沈典兰再次窜至沈某家田地,将田内种植的1棵高档苗木龟甲冬青挖至自家土地里种植。经孝昌县物价局价格鉴定,1棵龟甲冬青苗木价值1200元。 综上,被告人沈典兰盗窃作案2次,价值共计2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沈典兰已将所盗窃的龟甲冬青苗木退还给被害人沈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沈典兰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31日下午16点半钟,我拿着家里挖树的钎子来到湾北沈某家的一片田地里,看到有20多棵龟甲冬青苗木,我就挑了其中的1棵,就用随身带来的钎子将那棵树挖了,拿回家栽在门前靠塘边的土地里。我挖沈某家的苗木时,他不知道,我没有跟他讲,我就是想栽点风景树。我看到这棵树是经过人工培育、整形,直径有4公分粗,有一定的造型,应该有一定的价值。2012年10月的一天,我还在沈某家那块田地里挖了2棵龟甲冬青树木,栽在我家院子里。这2棵龟甲冬青树直径接近2公分粗,现在长了两三年,直径有3公分粗。我当时去挖这2棵树时,我湾间的李小华知道,我跟他说过这件事。我挖了之后,沈某到我家看见这2棵树,并问我是从哪儿来的,我就跟沈某说过是在他家田地里偷挖的,他当时没有说什么,我的兄弟沈强军也在我家里听说了这个事。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日下午16点多钟,我在湾间北边苗木地里看树木长势,发现有1棵龟甲冬青高档苗木被人挖了,地里还有新鲜坑印,于是我就问我湾的叶文亮,说我家田地里的龟甲冬青树被人偷挖了1棵,问他是否看到,叶文亮说湾间沈典兰家门前有1棵刚栽不久的龟甲冬青,我就去看,发现沈典兰家门前池塘边土地里栽了1棵龟甲冬青,直径有4公分粗,而且是新鲜土,刚栽不久,大小特征与我家的一样,我认识我家的树。2015年挖的这棵龟甲冬青树直径有4公分粗,有12年树龄,我还培育修整,有一定造型。2013年11月份,沈典兰也在我家偷挖了2棵树栽在他家院子里,当时没有发现,大约过了半个月的样子,我怀疑是沈典兰偷挖的,我就问了湾间的沈强军,沈强军说是沈典兰偷挖的,栽在他家院子里,于是我到他家去找人时,看到他家院子里栽了2棵龟甲冬青苗木跟我家被盗挖的苗木一样,当时我跟村干部讲了这个事,怕他家报复,所以当时就没有报警。这2棵龟甲冬青树直径在3公分多,也有造型,有10年的树龄。 三、证人证言 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我家门前的1棵龟甲冬青树是2015年10月31日下午17点多钟栽的,我家院子里的2棵龟甲冬青树是2012年10月份栽的。这3棵龟甲冬青树是我的丈夫沈典兰挖的我湾村民沈某家田地里栽的树木,这片田地在我湾北边的一片树苗田地。沈典兰在门前和院子里栽树时,我问他是哪儿的树,他说是偷挖的沈某家田地里的树。2015年栽在门前的1棵树有4公分粗,栽在院子里的2棵树是2012年挖的,直径大约有2公分粗的样子。 四、价格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沈典兰盗窃的龟甲冬青米苗木总价值为2300元,鉴定基准日为案发日。 五、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关于免除沈典兰偷挖苗木追责的请求,证实被告人沈典兰所盗窃的龟甲冬青树,及已将所盗窃的龟甲冬青树退还给被害人沈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六、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沈典兰于2015年11月2日被抓获的事实。 七、有被告人沈典兰的户籍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典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沈典兰辩称鉴定价值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孝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实对被告人沈典兰2012年盗窃的2棵龟甲冬青苗木进行鉴定的基准日为案发日,即以盗窃行为发生日为价格鉴定日,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沈典兰辩称其盗窃苗木之后告诉过被害人沈某,即使被害人沈某事后知晓被告人沈典兰的盗窃事实,亦不影响被告人沈典兰盗窃行为的构成,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沈典兰到案后,在侦查环节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被告人沈典兰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其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典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小零

审 判 员  范波涛

人民陪审员  李翠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