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78号罪犯徐天贵,曾用名徐某,捕前职业农民,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陆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天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2011年12月2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罪犯徐天贵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27日获减刑1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2日止。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徐天贵在近期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133.18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徐天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徐天贵是累犯为由,建议本院从严格掌握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平南监狱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天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查罪犯徐天贵是累犯,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徐天贵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累犯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天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