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771号原告张何兵,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杜斌,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张何兵诉被告杜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张何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何兵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阳宇航
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
人民陪审员 曹 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晋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