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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771号

张何兵与杜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何兵,杜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771号原告张何兵,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杜斌,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张何兵诉被告杜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张何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何兵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阳宇航

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

人民陪审员  曹 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晋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