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482行审1号签发:拟稿:熊爱民核稿:校对:申请执行人共青城市公安局,住所地:共青城市九仙岭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局长。被执行人何移生,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申请执行人共青城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7��16日作出的共公(江)决字(2015)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共青城市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共公(江)决字(2015)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爱民
人民陪审员 王淑平
人民陪审员 熊南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 记员 熊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