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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延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于忠友诉被告门小红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延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于忠友,男,汉族,住延吉市。

被告:门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忠友诉被告门小红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于忠友负担。

审判员  朴昌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全光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