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延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于忠友,男,汉族,住延吉市。
被告:门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忠友诉被告门小红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于忠友负担。
审判员 朴昌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全光勋 来源:百度“”
原告于忠友诉被告门小红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延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于忠友,男,汉族,住延吉市。
被告:门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忠友诉被告门小红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于忠友负担。
审判员 朴昌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全光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