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6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梅中伟,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剑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