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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63号

王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6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梅中伟,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剑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