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闫平均,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士杰,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平均与被告李士杰、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平均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平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平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闫平均负担。
审 判 长 周勇瑞
代理
审判员 王 聪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汪慧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