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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313号

闫平均与李士杰、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平均,李士杰,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闫平均,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士杰,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平均与被告李士杰、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平均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平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平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闫平均负担。

审 判 长  周勇瑞

代理

审判员  王 聪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汪慧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