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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28号

原告徐彪与被告陈善前、夏忠伟、刘建兵、通山县南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彪,陈善前,夏忠伟,刘建兵,通山县南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徐彪,男,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南林桥镇大坪村大田铺22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9509034919。委托代理人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善前,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厦铺镇三宝村二组02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611052216。被告夏忠伟,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南林桥镇石垅村六组夏韩城1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9602104917。委托代理人王玉泉,女,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南林桥镇石垅村六组夏韩城1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110034925。系被告夏忠伟母亲。被告刘建兵,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南林桥镇高桥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408075017。被告通山县南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南林桥镇南林街。法定代表人徐世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住所地:通山县新城路37号。公司负责人卢平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霞,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彪与被告陈善前、夏忠伟、刘建兵、通山县南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徐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向阳

人民陪审员  徐罗明

人民陪审员  张世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鑫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