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025号本院2016年1月22日对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186部队与被告北京鑫仓技贸实业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30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六段第三行“北京天元星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应为“北京鑫仓技贸实业总公司”。另在该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六段段末增加“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北京鑫仓技贸实业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杨 薇
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加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