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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801号

陈某与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01号

原告:陈某。

被告: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4日以给被告上某和好考验期六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吴圣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兰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