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460号起诉人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张家河村村委会,住所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张家河村法定代表人张晋文村委会主任本院收到起诉人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张家河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张家河村委会”)诉山西乌金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金山公司”)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08年至今,起诉人所拥有的(冀家山)集体土地被乌金山公司非法侵占,用作其景区建设用地,被非法侵占的土地(建筑或硬化)有20.37亩,同时,乌金山公司破坏周边山林,毁坏冀家山附近的基本农田。其行为给起诉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了村集体的长期规划发展。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期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和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31日、2014年1月8日共同签署了两份《会议纪要》,明确乌金山公司实际占用起诉人土地为20.37亩。乌金山公司非法占用起诉人集体土地的事实状态持续至今。起诉人认为,乌金山公司非法侵占起诉人集体土地的行为,依法构成对起诉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以山西乌金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其停止非法占用起诉人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恢复原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起诉人诉请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张家河村村委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瑞峰
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
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