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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705号

张越、张子阳申请执行张子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越,张紫阳,张子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705号

申请执行人:张越,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紫阳,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子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越、张紫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子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00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琪

审 判 员  张贵强

代理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丽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