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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督22-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郭占科、左香云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郭占科,左香云,河南普瑞蜂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督22-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江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占科,男,汉族,1958年10月8日生,住长葛市。被申请人左香云,女,汉族,1962年4月22日生,住长葛市。被申请人河南普瑞蜂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彦民,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19日发出(2016)豫1082民督22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郭占科、左香云、河南普瑞蜂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因该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郭占科、左香云、河南普瑞蜂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19日(2016)豫1082民督2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4727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李书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