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598号
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和平路步行街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9869943-3。
负责人:李忠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正春,该行员工。
被告:许XX,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红燕,女,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住址同上。许XX、李红燕共同
委托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中路16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76084440-9。
法定代表人:李永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腊梅,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朱尚进,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汤静丽,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桐城市信诚烟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市府广场,组织机构代码L2480464-7。经营者:张腊梅,系该店个体业主。
被告:安徽桐城天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白马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8493912-X。
法定代表人:刘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诉被告许XX、李红燕、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腊梅、朱尚进、汤静丽、桐城市信诚烟酒店、安徽桐城天马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保证合同保证人之一的刘克胜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基本事实需有待刑事案件查清后才能继续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卫东
审 判 员 杨大勇
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项 琼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