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执字第511-2号

张成瑞与曾琼、许德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成瑞,曾琼,许德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瑞,又名张瑞,女,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琼,又名曾现琼,女,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德众,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成瑞与被执行人曾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成瑞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曾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本院依法裁定追加第三人许德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曾琼在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曾琼工资收入每月700元;被执行人许德众在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许德众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商城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郁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岳昌启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