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字第19号原告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支行行长。被告李某甲,男。被告罗某某,女。
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李某甲、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李某甲、罗某某的银行存款37500元,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甲、罗某某的银行存款37500元,待本案审结后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伟军
审 判 员 吴 江
人民陪审员 吴志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