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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字第19号

某某银行诉李某某等1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银行,李某甲,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字第19号原告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支行行长。被告李某甲,男。被告罗某某,女。

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李某甲、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李某甲、罗某某的银行存款37500元,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甲、罗某某的银行存款37500元,待本案审结后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伟军

审 判 员  吴 江

人民陪审员  吴志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