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515号原告上海森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郭耀杰。委托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慧,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疆,男,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盛利民。被告盛利民,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武黎明,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疆、盛利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谢 铭
审 判 员 蔡 珺
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