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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515号

上海森懿实业有限公司与盛疆、盛利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森懿实业有限公司;盛疆;盛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515号原告上海森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郭耀杰。委托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慧,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疆,男,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盛利民。被告盛利民,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武黎明,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疆、盛利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谢 铭

审 判 员  蔡 珺

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