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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293号

梁有强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93号罪犯梁有强,捕前任玉林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石南供电营业所所长,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玉中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判,以被告人梁有强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于2013年8月13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改造。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梁有强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有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奖励分84.28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有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梁有强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有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银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