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夏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007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夏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夏宽(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15的存款人民币42231159.2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章岳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