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33号罪犯李勇,捕前职业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陆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2013年11月1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李勇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4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奖励分84.61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勇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