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桃民初字第1286号

阙新民、吴顺立、李群朋等37人与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阙新民,吴顺立,李群朋,程国付,李红喜,薛红英,向富国,向宏君,李淑芬,薛志云,颜艳林,李华美,彭明娥,雷建平,鲁何仙,彭明国,XXX,程岩云,孟月桃,陆永辉,陆永芳,李玉朋,阙冬霞,阙新建,薛丕银,向长安,彭明全,李修其,颜亚林,李春霞,杨必珍,颜立林,李银仙,程心怡,刘桃成,李贵朋,李永红,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居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阙新民,居民。原告吴顺立,居民。原告李群朋,居民。原告程国付,居民。原告李红喜,居民。原告薛红英,居民。原告向富国,居民。原告向宏君,居民。原告李淑芬,居民。原告薛志云,居民。原告颜艳林,居民。原告李华美,居民。原告彭明娥,居民。原告雷建平,居民。原告鲁何仙,居民。原告彭明国,居民。原告XXX,居民。原告程岩云,居民。原告孟月桃,居民。原告陆永辉,居民。原告陆永芳,居民。原告李玉朋,居民。原告阙冬霞,居民。原告阙新建,居民。原告薛丕银,居民。原告向长安,居民。原告彭明全,居民。原告李修其,居民。原告颜亚林,居民。原告李春霞,居民。原告杨必珍,居民。原告颜立林,居民。原告李银仙,居民。原告程心怡,居民。原告刘桃成,居民。原告李贵朋,居民。原告李永红���居民。上列37原告均系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居委会义丰组居民,住桃源县漳江镇漳江南路058号。上列37原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为阙新民、吴顺立、李群朋。委托代理人李月初,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南路058号。法定代表人姜红英,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文锋,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阙新民、吴顺立、李群朋等37原告与被告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判员李维新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饶胜兰、

人民陪审员罗守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阙新民、吴顺立、李群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月初,被告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周文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桃源县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了义丰坊社区居委会义丰组的4间门面及土地,面积为172.92平方米,拆迁补偿款为每平方米21000元,共计3631320元,被告代领该补偿款后仅向原告支付了3068500元后余款562820元被被告截留,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留的征收补偿款5628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讼争门面及土地的征收补偿款总额为3863641元;被告居委会已依据“关于��丰坊社区居委会办公大楼拆迁补偿到组座谈会纪要”向义丰坊社区居委会义丰组支付了款项3100000元;义丰组将该款项分配给了该组178位村民并已分配完毕。本案中,与被告居委会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为义丰坊社区居委会义丰组而非37原告,义丰组现有村民178人,现37人作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居委会支付征收补偿款,须举证证明仅37原告享有权利或者37原告能够代表178位村民的意思表示,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阙新民、吴顺立、李群朋等37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维新

审 判 员  饶胜兰

人民陪审员  罗守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