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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县执字第1612-2号

田成元与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成元,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1612-2号

申请执行人:田成元,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权,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煜,该公司经理。本院的(2015)伊县民初字第161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韩 东

代理

审判员 :吕 清河

代理

审判员 :拜克他依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