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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刑初24号

李朝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朝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刑初24号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斌,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付华,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朝斌及其辩护人黄付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李朝斌饮酒后驾驶川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摩尔玛特商场外路段时,与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钟某1、姚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钟某1、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朝斌驾车逃离现场,于次日中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钟某1因此次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于2015年9月30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朝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朝斌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供在案证据予以佐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朝斌: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我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量刑上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李朝斌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李朝斌酒后驾驶川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摩尔玛特”商场外路段时,与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钟某1、姚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钟某1、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朝斌下车查看后驾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中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钟某1因此次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于2015年9月30日死亡。同时查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朝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技术检验,肇事的川E×××××号车未发现事故前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及照明信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朝斌与被害人钟某1的近亲属、被害人姚某达成赔偿协议,除被告人李朝斌垫付两名被害人的医药费外,被告人另行向被害人钟某1的近亲属赔偿72万元,向被害人姚某赔偿15万元,被害人钟某1的近亲属及被害人姚某分别对被告人出具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姚某、钟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指挥中心接处警信息、120指挥中心关于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的查询回复、医疗证明、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出院证、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被害人姚某的医疗证明、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钟某1近亲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协议、出院结算审核通知单,证人李某、王某1、毛某、卢某、王某2、曾某、游某、钟某2、陈某1、陈某2的证言及王某1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姚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09.11龙马潭区交通肇事逃逸案视频分析”、被害人钟某1的法医学伤情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李朝斌的供述及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于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朝斌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朝斌作出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李朝斌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朝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焱彬

代理

审判员  熊 兵

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