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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更326号

冷玲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冷玲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326号罪犯冷玲娇,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玲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冷玲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6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1月11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冷玲娇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38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梅

代理

审判员  何丽萍

代理

审判员  陈金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彦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