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971号原告吴江盛华钢筘器材厂。投资人叶根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祖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祖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玉良,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吴江盛华钢筘器材厂与被告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文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陈蕾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江盛华钢筘器材厂的委托代理人周世林、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玉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江盛华钢筘器材厂诉称:原、被告双方已有多年业务往来,由被告联泰公司出面与原告联系租赁事宜,被告鸿文公司向原告租用各种规格的钢筘。原告将钢筘送到被告联泰公司内,由两被告内部调配。经双方对账,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底,两被告共结欠原告租赁费用350820元,扣除2014年12月向原告支付的50000元,尚结欠原告300820元租赁费用,由被告联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祖克签字确认。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鸿文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300820元,由被告联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辩称:鸿文公司从来没有向原告租赁过钢筘,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鸿文公司均不知情,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关联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所有钢筘均由联泰公司调配至鸿文公司不是事实,两被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分别与原告发生钢筘租赁业务,各自的债务应当由各自承担,本案所涉的300820元系原告租给被告鸿文公司钢筘而产生的租金,应当由被告鸿文公司支付给原告,与联泰公司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联泰公司长期保持钢筘租赁业务往来,由被告联泰公司出面联系向原告租赁钢筘器材。2015年11月经双方对账,对账单载明:联泰鸿文至2014年3月底至2015年9月底不含税对账金额350820元,2014年12月份收到承兑5万元。该对账单有被告联泰公司工作人员雷丽梅、法定代表人洪祖克的签字予以确认。被告联泰公司结欠原告租赁费用共计300820元,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联泰公司未能支付,故至纠纷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双方发生业务均由被告联泰公司与原告联系,双方对账也系被告联泰公司工作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与原告成立租赁合同关系的是本案被告联泰公司,而非被告鸿文公司,对原告要求被告鸿文公司支付租赁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联泰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现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物,被告联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如期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其拖欠不付,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联泰公司支付租赁费用30082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双方发生业务后的对账单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关于被告联泰公司称该笔业务与其无关的答辩意见,并无理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吴江盛华钢筘器材厂钢筘租赁费用3008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6元,由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钱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