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59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农村居民。被告周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范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