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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0执123号

卢鹏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立高、廖国英、苏顺修、徐朝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8-08-21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0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卢鹏发,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惠水县。被执行人陈立高,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龙里县。被执行人廖国英,女,1976年6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龙里县。被执行人苏顺修,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龙里。被执行人徐朝铃,女,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申请执行人卢鹏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立高、廖国英、苏顺修、徐朝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立高、廖国英、苏顺修、徐朝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龙里县中等职业学校欠有被执行人陈立高工程款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立高在龙里县中等职业学校的工程款10513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恩

审判员 刘定琴

审判员 陈德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肖桂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