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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808号

罗虎娃与张国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虎娃,张国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808号原告罗虎娃,男,生于1962年2月8日。被告张国剑,男,生于1988年8月18日。

原告罗虎娃诉被告张国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罗虎娃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虎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7元,经院长批准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闫继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