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808号原告罗虎娃,男,生于1962年2月8日。被告张国剑,男,生于1988年8月18日。
原告罗虎娃诉被告张国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罗虎娃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虎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7元,经院长批准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闫继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