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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保122号

申请人宋宇宸等91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宇宸,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保122号

申请人:宋宇宸等91人。

被

申请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宋宇宸等91人与被申请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16)川0603民初567—1号等91份民事裁定,因申请人人数众多,被申请人为同一人,

本院认为应合并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覃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