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398号原告陈志,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王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王静怡,女,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魏印佳,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原告陈志与被告王强、王静怡、魏印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志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王强、王静怡、魏印佳价值为人民币224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承诺如因申请保全错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志提交的保全申请及担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王强、王静怡、魏印佳所有的价值2244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王强、王静怡、魏印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44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何前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