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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刑更640号

罪犯全凤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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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640号罪犯全凤祥,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达拉特旗,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达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全凤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为2022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以罪犯全凤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认为,罪犯全凤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7月、12月,2014年4月、8月共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全凤祥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全凤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全凤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鸿翔

审判员  杨利民

审判员  姜 怡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世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