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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1504号

宁波宝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姚市甬晟电器有限公司、严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宝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甬晟电器有限公司,严姚,严四军,严四清,胡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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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50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宝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姚市甬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严四清。

被执行人:严姚。

被执行人:严四军。

被执行人:严四清。

被执行人:胡丽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宝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甬晟电器有限公司、严姚、严四军、严四清、胡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