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刑更496号

罪犯王振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振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496号罪犯王振江,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5日作出(2003)盖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振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5000元)。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2003)营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9月1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7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振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振江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振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5000元)不变。(刑期自2002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