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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389号

罪犯王明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王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89号罪犯王明明,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阜新市人,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作出(2003)大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辽刑一复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1月28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9月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29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辽刑执字第15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7月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9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明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明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