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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770-1号

徐拥军、陈宝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拥军,陈宝钰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770-1号申请执行人徐拥军,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陈宝钰,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8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拥军与被执行人陈宝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8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宝钰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楠江中路176号(所有权证号:02005102)的房产,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同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宝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灰色小型轿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故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2月04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57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2955元、执行费2255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被查封的财产可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7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