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个体经营户。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熟刑初字第0119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某撤���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刑初字第011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江
代理
审判员 李秀康
代理
审判员 马晶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