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215-1号
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长城建筑机械租赁站。
被告:李洪亮。
被告:李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长城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李洪亮、李博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长城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长城建筑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博文在×××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郝建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