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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376-5号

黄启红与廖有济、凌惠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启红,廖有济,凌惠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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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376-5号申请执行人黄启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廖有济,男,汉族。被执行人凌惠媛,女,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启红与被执行人廖有济、凌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3)江民一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廖有济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18号20栋1单元501号房产壹套。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有济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18号20栋1单元501号房产壹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