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许县执字第00812号申请执行人宋红伟,男,汉族,证件号码411002197005040012。被执行人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被执行人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被执行人张学武,地址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莲城大道法院家属院*单元*楼*户。被执行人王宝珠。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宋红伟申请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学武、王宝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学武王宝珠应支付申请人宋红伟案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学武王宝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年许县执字第008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伟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