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046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科。
被执行人:王孟。
被执行人:高明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5)昭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孟立即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2月3日,本院依法裁定追加第三人高明英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孟、高明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明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苏县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明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苏县支行的存款30701.4元(其中案件款30160元,负担诉讼费189元,执行费352.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特 布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阿斯哈尔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唐 鹏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