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钟建梅,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许燕贞,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祖团,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周敏华,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梅与被告黄祖团、周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登记在担保人张娟丽、谢本仁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东二里3号2301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担保人张娟丽、谢本仁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黄祖团、周敏华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张娟丽、谢本仁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东二里3号2301室房屋。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彤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