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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刑初字22号

王二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二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7刑初字22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二亮,曾用名王红亮,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河南省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抓获,当日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2014年8月2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28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1月27日由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韩敏,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二亮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二亮及其辩护人韩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二亮到磁县观台镇一街村常海涛经营的OPPO手机专卖店门市以购买手机为名,趁常海涛不备将一部黑色OPPO牌R8007型号手机盗走。后被告人王二亮到其住处趁与其拼居的马潘潘不在之际,将马潘潘的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常海涛被盗走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060元,马潘潘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二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主常海涛、马潘潘对被盗财物的陈述,证人程某、马某1、马某2、王某的证言,马潘潘与王二亮的聊天记录,被盗电动车发票(复印件),磁县公安局对涉案物品的提取证明及情况说明,领取证明,谅解书,常海涛对王二亮的辨认,王二亮对作案现场的辨认(指认),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证明,羁押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社会调查,被告人王二亮对上述事实的相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二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在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退还二被盗失主的财物,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亲属能够积极代其缴纳罚金,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处罚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二亮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红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胜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