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04号
原告:王兆友。
原告:何振英。
原告:王飞。
原告:张永菊。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国永生。
被告:深圳华侨城哈克文化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王旦生。
被告:沈阳绿春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雅熙。
被告:王继朋。
原告王兆友、何振英、王飞、张永菊与被告深圳华侨城哈克文化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沈阳绿春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继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兆友、何振英、王飞、张永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5元,减半收取5867.5元由四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