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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004号

王兆友、何振英等与深圳华侨城哈克文化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兆友;何振英;王飞;张永菊;深圳华侨城哈克文化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绿春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继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04号

原告:王兆友。

原告:何振英。

原告:王飞。

原告:张永菊。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国永生。

被告:深圳华侨城哈克文化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王旦生。

被告:沈阳绿春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雅熙。

被告:王继朋。

原告王兆友、何振英、王飞、张永菊与被告深圳华侨城哈克文化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沈阳绿春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继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兆友、何振英、王飞、张永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5元,减半收取5867.5元由四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