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再秀。李再秀诉张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湘民一初字第558民事判决。张卫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张卫华在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第��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卫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立春
审判员 程 鹏
审判员 付 妮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毛宇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